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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5-03-03
东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100,0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3月11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281,742,921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2、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还做出承诺:
(1)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2)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
(3)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将以不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其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
(5)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6)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按【(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X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X(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其他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3、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缤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外经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自东方证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也不由东方证券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4、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7.1464%股份,承诺: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但因国家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的减持不受此限;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5、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持有本公司6.4226%股份,承诺:在遵守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在其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其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其经营情况而定。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如违反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实际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差的绝对值乘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计算出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6、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关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权[2012]67号),在本次发行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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