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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IPO审核权下放须有法律法规护航
2015-02-16
皮海洲:IPO审核权下放须有法律法规护航
   最近有关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的消息在市场上盛传。虽然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的时间上存在某些出入,但不论是6月份下放也好,5月份下放也好,或是别的什么时间下放也好,在证监会将注册制改革列为今年资本市场头等大事的背景下,加快IPO审核权的下放几乎是没有悬念的。这也是注册制改革的第一步。
  有悬念的是,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之后,沪深交易所对IPO的审核较之于目前证监会对IPO的审核是否可以做得更好。这实际上是IPO审核权下放,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事情。进一步讲,投资者担心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后,交易所对IPO的审核甚至还不如证监会对IPO的审核。毕竟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之后,不排除沪深两大交易所出于竞争的需要,也是为了各自的利益关系,放松对IPO的审核,让更多有问题的公司通过IPO审核,进而流到股市中来。
  当然,我们需要相信两大交易所,同时也需要相信大多数参与审核的工作人员是能够遵守职业操守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极少数缺少职业操守的人的存在。这种缺少职业操守的人,之前在发审委里有,今后在沪深交易所的审核人员队伍中同样还会存在。
  如何保证审核权下放后交易所对IPO审核的质量?在这个问题上,个人以为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护航。这其中至少要包括这样四个方面。
  首先,IPO审核权的下放需要有《证券法》来护航。因为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这实际上也就是证监会拥有IPO审核权的法律依据。因此,IPO审核权要下放交易所,必须对《证券法》条款作出修改。虽然说对《证券法》该项条文的修改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由于目前对《证券法》的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这就使得修改后的《证券法》要获得审议通过,还需要多次的反复。而只有在修改后的《证券法》获得审议通过的情况下,IPO审核权的下放才能成为现实。
  其次,对IPO审核要建立问责制,以追究IPO审核人员违法违规以及渎职的责任。之前的IPO审核之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关键的一点,就是IPO审核没有问责制。因为证监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然也就没有人来向IPO审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但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之后,交易所是运动员,证监会是裁判员,证监会就可以向交易所进行问责。所以建立IPO审核问责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其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的IPO公司及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之前的IPO公司之所以问题百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证监会对违法违规公司的查处力度不够,甚至就连欺诈上市的公司,证监会都不能勒令其直接退市。这其中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不力的原因。因此,在IPO审核权下放交易所之后,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应该加以排除,用严刑峻法来为IPO审核权的下放保驾护航。
  其四,是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尤其是要尽快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这是保证IPO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如最近发生的阿里巴巴叫板工商总局事件,其中暴露出阿里巴巴在美国发行上市时,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隐瞒了国家工商总局就阿里巴巴所存在问题专门召开行政指导座谈会的信息。正是在这次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指出了阿里巴巴所存在的五大问题。而基于这个问题的存在,结果招来了美国律所发起的对阿里巴巴所存在问题的集体诉讼调查。正是由于集体诉讼机制的存在,这就倒逼IPO公司要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一旦败诉,相关上市公司就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而这种集体诉讼机制有必要尽快引入到A股市场中来,以确保IPO审核权下放后新上市公司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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