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9
宝色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5,1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1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5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下发行4,5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4.4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5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宝色股份”,股票代码“300402”;本次公开发行的5,1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0月10日
(三)股票简称:宝色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40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2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100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1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9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陕西有色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钛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宝钛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此外,宝钛集团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24个月),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宝色股份股票。
上述锁定期满后,该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发行人股东山西华鑫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鑫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该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山西华鑫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山西华鑫海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
上述锁定期满后,该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并担任发行人董事的李向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作为山西华鑫海的自然人股东,李文章、张晓青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期满之后两年内减持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年减持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
除上述承诺外,作为李向军的关联方,李文章、张晓青分别追加承诺如下:上述承诺期满之后,在李向军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李向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李向军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5,100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