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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4-10-08
飞凯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新股2,00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800万股,发行价格为18.1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50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飞凯材料”,股票代码“300398”。本次发行的2,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10月9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10月9日
3、股票简称:飞凯材料
4、股票代码:30039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⑴、本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飞凯和股东上海凯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香港飞凯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累计减持不超过股份公司股票总额的12%,且该等减持不得影响本公司对股份公司的控制权,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海凯佳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⑵、本公司董事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股东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承诺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⑶、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康奇、北京汉和泰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减持股份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
⑷、除上述1、2、3项之外的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⑸、通过香港飞凯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JINSHAN ZHANG(张金山)和董事YUAN WANG(王媛)、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韻丽、苏斌、宋述国、王寅生、徐鹏文、邱晓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香港飞凯/上海凯佳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⑹、通过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金鼎董事于荔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联科斯凯北京德乐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4月8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减股份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⑺、通过北京汉和泰兴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监事王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北京汉和泰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此外,5、6、7项中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⑻、通过上海凯佳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员工张艳霞、陈洪、陆春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每年通过上海凯佳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00万股股份和网上定价发行的1,8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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