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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5-01-20
快乐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号)核准,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0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7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6,3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9.0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快乐购”,股票代码“300413”;本次公开发行的7,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1日
(三)股票简称:快乐购
(四)股票代码:30041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1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7,000万股
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7,000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0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传媒”)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新创投”)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7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100%。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2)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一致行动人湖南高新创投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司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公司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或按照其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执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本公司现有其他股东弘毅投资产业一期基金(天津)(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投资”)、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绵阳基金”)、天津红杉资本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资本”)关于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其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弘毅投资、绵阳基金、红杉资本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的80%。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②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台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承诺:
鉴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中金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中金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中金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合律师”)承诺:本所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作出的相关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期间、2013年度、2012年度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及说明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的增持义务(简称“触发增持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在触发增持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2)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
(1)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非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首次触发增持义务后的30+N个交易日内)或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股份增持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多次触发条件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起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一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80%;(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3)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8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相应的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规定。
(三)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芒果传媒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1)已了解并知悉《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的全部内容;(2)愿意遵守和执行《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计划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7,000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5年1月21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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