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2
木林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1、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木林森”)首次公开发行4,4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3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初步询价申报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1.50元/股,并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450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2月10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188,5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22,130,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281.77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2月11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423.6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87.94倍。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5年2月9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资格认定并登记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对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3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59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全部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数量为188,500万股,有效申购资金为4,052,750万元。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2月10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188,5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22,130,5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281.77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2月11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4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423.6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87.94倍。
三、网下配售结果
根据2015年2月6日刊登的《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配售结果如下:
1、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6%(2,047,000股)配售给A类配售对象,A类配售比例为0.4956%;
2、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9.00%(1,290,504股)配售给B类配售对象,B类配售比例为0.1680%;
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5%(1,112,496股)配售给C类配售对象,C类配售比例为0.1580%;
4、零股处理原则: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高且报价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四、持股锁定期限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五、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上述配售对象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2624430
联系人:股权事业部E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