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2
富煌钢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3,0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初步询价申报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22元/股,并确定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34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2月10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70,6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36,441,000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293.72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2月11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30.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32.70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29.51倍。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5年2月9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资格认定并登记备案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对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统计如下:
经核查确认,其中3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40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数量为70,600万股,有效申购资金为509,732万元。
初步询价阶段中提交有效报价而未按照要求进行网下申购并且未及时缴纳申购款的有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2月10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70,6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3,536,441,000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293.72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5年2月11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30.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232.7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29.51倍。
三、网下配售结果
根据2015年2月2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配售结果如下:
1、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50.00%(1,517,007股)配售给A类配售对象,A类配售比例为0.5370%;
2、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5.00%(758,495股)配售给B类配售对象,B类配售比例为0.4087%;
3、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25.00%(758,498股)配售给C类配售对象,C类配售比例为0.3188%;
4、零股处理原则:本次配售无零股出现。
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估值结论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初步询价截止日2015年2月5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0.04倍,可比上市公司2013年平均市盈率为55.90倍。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结合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研究员认为发行人市值的合理区间为9.17亿元~11.79亿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7.2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22.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低于上述行业及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
五、持股锁定期限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七、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上述配售对象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22624430
联系人:股权事业部E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