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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4-09-09
菲利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菲利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34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规模为1,62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最终网下配售162万股,网上发行1,458万股,发行价格为19.13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2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菲利华”,股票代码“300395”;本次公开发行的1,62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9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以及发行人网站(www.feilihua.com)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9月10日
(三)股票简称:菲利华
(四)股票代码:30039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460.00万股
(六)公开发行股数:1,62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3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2、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李再荣和周生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邓家贵、吴学民、商春利、李中原、徐燕、涂前跃和周生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5、原本公司监事姬大炜的父亲姬传毅承诺:在姬大炜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姬大炜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姬大炜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姬大炜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公司副总经理周生高的关联方邓从文承诺:在周生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周生高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周生高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周生高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邓家贵、吴学民、鲁昌硕、胡国华、朱植斌、孙文沁及机构股东汇宝金源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同等金额应付现金分红。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下及网上发行的1,620.00万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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