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9
迪瑞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迪瑞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3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534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数量为1,534万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153.4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380.60万股,发行价格为29.5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2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迪瑞医疗”,股票代码“300396”;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1,534万股股份将于2014年9月10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已于2014年8月28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9月10日
3、股票简称:迪瑞医疗
4、股票代码:30039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134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534万股,全部为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153.4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380.6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长春瑞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3)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实际控制人宋勇,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宋洁、顾小丰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3)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4)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宋超承诺:
本人通过控股股东瑞发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股东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减持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等,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作为本公司监事,股东张力冲、孙成艳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仲维宇、张兴艳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该承诺。(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4)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宋勇、宋洁、顾小丰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行的新股1,534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