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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5-01-15
华友钴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9,1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4.77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1月16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53,519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山公司、第二大股东华友投资还分别承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意向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每12个月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时发行人总股本的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共同控制人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邱锦华、陈红良、金大庆、邱晓红、陈云松、钟金强、邱建伟、陈伟国、陈锡根、陈雪家、陈美珠、陈瑞丽、陈瑞娜、邱锦秀、张建芬、鲁锋、陈红星、沈有泉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票。本人如担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前述承诺外,股份锁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华信投资、湘投高科、金桥创投、达晨财信、浙科风投、达晨创投、锦华贸易、上实投资、浙科汇盈和浙科汇利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中非基金、中比基金还分别承诺:“在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届满24个月内,本公司若要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则转让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公司锁定期届满初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0%。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在锁定期满24个月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红良、李笑冬、张炳海、袁忠、沈建荣、朱雪家、梁国智、王惠杰、金大庆、李琦和张福如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除谢伟通先生和陈雪华先生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红良、李笑冬、张炳海、王惠杰、金大庆、李琦和张福如还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人未能遵守以上承诺事项,则本人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从发行人处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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