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3
福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3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46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福鞍股份”,证券代码“603315”;其中本次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三)股票简称:福鞍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31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控股股东福鞍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吴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东赵宝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福鞍股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福鞍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福鞍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吕世平、控股股东福鞍控股、股东吴迪、股东赵宝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士俊、穆建华、李方志、李文健、石鹏、李静、杨玲、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万洪波、张轶妍、李敏承诺: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