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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2015-04-23
鹏辉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3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1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1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1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890万股,发行价格为14.8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鹏辉能源”,股票代码“300438”。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1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3、股票简称:鹏辉能源
4、股票代码:30043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000,000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1,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信德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夏仁德、李刚、金铮、谢祖玲、徐彬、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中和春生壹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持有本公司股票在工商登记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12月30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该等股份的比例不超过该等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股东李克文、薛其祥、谢黎东、黄赛先、许汉良、李发军、蔡建宜、熊思远、谢俊麟、薛建军、浙江如山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通过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夏信德、许汉良、李克文、李发军和广州铭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如本人/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即截至2015年10月24日的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4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夏信德、李发军、鲁宏力、王立新、许汉良、蔡建宜、方向明及董事梁朝晖的配偶李克文承诺:除上述股份锁定外,在本人(或本人的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1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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