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1
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32号)核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7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177万股,网上发行1,593万股,发行价格为17.7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汉邦高科”,股票代码“300449”,本次公开发行的1,77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4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汉邦高科
(四)股票代码:300449
(五)本次发行后总股本:7,07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77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王立群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时承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0月21日)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公司股东宁波汉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宁波汉银全部26名合伙人王立群、李坚、李羿、贾耕垠、罗桂华、王飞、郭庆钢、张洪峰、秦彪、蔡春艳、骆太军、邓斌、贾玲、谢海军、丘江、赵佳明、贺胜生、刘腾、王长泉、王刚、徐凤华、黄建民、魏国良、蔡莹、范新院和李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的权益,也不由公司或宁波汉银回购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的权益。
公司法人股东启迪中海、北京磐谷、光大新产业、光大三山和宁波熔岩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张海峰、刘毅、杨晔、曹爱平、艾奇、宫兆新、雷雨、刘泉、任春玲、仝永辉、魏柯和朱宏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自然人股东刘海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其于2011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所持有的公司50万股股份,自前述增资完成之日起(即2011年12月21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并且,就该部分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50%;该等股份包括该50万股股份及在上述期间该50万股股份因公司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取得的对应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杨晔、曹爱平、秦彪、李坚和郭庆钢承诺:(1)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秦彪、李坚同时承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年10月21日)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70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