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3
金石东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7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17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1,53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0.5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6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石东方”,股票代码“300434”;本次公开发行的1,7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4月24日
(三)股票简称:金石东方
(四)股票代码:30043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8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1,700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7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1,700股股份已确定于201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因此以下承诺中涉及“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的时间阶段具体指“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上市后6个月期末”指“2015年10月23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蒯一希、股东兼董事姬昱川、陈绍江、徐金燕4人分别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傅海鹰、林强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参照的发行价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赖星凤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本人不因在公司所任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前述的股份锁定期满及减持价格符合相关承诺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做相应变更),并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法人股东新疆中泰富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发行人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1,700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15年4月24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