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2
申万宏源: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79号文核准。
(三)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4号)同意,申万宏源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申万宏源”,证券代码为“000166”。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6日
(三)股票简称:申万宏源
(四)股票代码:00016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856,744,977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8,140,984,977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均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1、根据《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
4、根据中国证监会《10号指引》的有关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本次合并完成后,中国建投持有公司4,886,153,29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89%,为公司控股股东。就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中国建投已出具《关于持有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的股份共计3,254,680,459股,自2015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