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6
利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配售250万股,网上发行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10.69元/股。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4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利民股份”,证券代码“002734”;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7日
(三)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73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2,500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如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7月27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则公司控股股东李明、李新生、李媛媛三人上述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8年7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上述所持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自动延长至2016年7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