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6
晨光文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晨光文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号”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6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5元/股。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3号)文核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晨光文具”,股票代码“603899”;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6,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1月27日
(三)股票简称:晨光文具
(四)股票代码:60389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晨光集团、实际控制人陈湖文、陈湖雄及陈雪玲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2、由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业务骨干持股的科迎投资和杰葵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在上述承诺期满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合伙企业中的部分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其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合伙企业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其他股东约蓝投资、鼎晖一期、鼎晖元博、钟鼎创投、敏新创投、兴烨创投和大众资本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