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4
维格娜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3,699.5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新股的定价原则:根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4年11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798.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及主要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致勤、宋艳俊夫妇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
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前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有限合伙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任何合法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发行人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本公司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其中,第一年减持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其股份的100%。第二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剩余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在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在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有限合伙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承诺将按照《企业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本有限合伙企业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同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俊乐、周景平、姜之骐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同时作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陈永波、卞春宁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监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宋子权、吕慧、宋旭昶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曾担任公司高管且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股东杨宏松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截至2014年2月9日持有公司股票未满36个月的4名股东赵军、洪旦、刘桂君、郑杰承诺
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22名股东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吉冬梅承诺
本人现所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董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锁定承诺仅针对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涉及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不对应本人权益的其他部分,亦不涉及本人直接持有的上海远见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除本人对应权益外的其他部分的处置以及本人对于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企业的权益的处置,应当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性文件进行,不受本承诺函之约束。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