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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08-04
川仪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0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47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川仪股份”,证券代码“603100”;其中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10,000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8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8月5日
(三)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1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9,500万元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四联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重庆市国资委《关于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资[2012]252号),由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划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四联集团、重庆渝富、重庆水务和湖南迪策的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四联集团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横河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重庆渝富及重庆水务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迪策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川仪股份股票所得全部归川仪股份所有,由川仪股份董事会负责收回。”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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