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31
三联虹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1,3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1,334万股,股东公开发售份0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为1,334万股,本次发行中网下配售133.4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200.60万股,发行价格为30.66元/股。
2014年7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三联虹普”,股票代码“300384”;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1,334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8月1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公司已于2014年7月23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8月1日
3、股票简称:三联虹普
4、股票代码:30038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5,334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334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334万股股东公开发售数量0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迪之关联自然人股东刘学斌、刘学哲、张力、郑鲁英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除上述锁定期外,在刘迪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于佩霖、吴清华、张建仁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2)在本人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德和、韩梅、张建仁补充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④、公司其余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余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的股份。
9、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