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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14-07-31
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共发行新股2,206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0.6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985.40万股,发行价格为12.1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264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国祯环保”,股票代码“300388”。本次发行的2,206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4年8月1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4年8月1日
3、股票简称:国祯环保
4、股票代码:30038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822.6542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06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国祯环保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国祯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国祯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国祯集团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也不由国祯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二、国祯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国祯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罗彬、刘云星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若仍在公司任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其中作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颖哲、孟平、陈会武、贺燕峰、刘端平、王淦、张洪勋同时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三、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四、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20.60万股股份和网上定价发行的1985.4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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