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0
新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33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70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新澳股份”,证券代码“603889”;其中本次发行的2,668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2月3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三)股票简称:新澳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88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6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8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0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668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建华、公司控股股东新澳实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龙晨实业、沈学强等48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公司股东朱金仙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朱根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沈建华、周效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陈学明、王如明、谈连根、沈娟芬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新澳实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建华、周效田、黄林娜(已辞任)、朱根明、华新忠、李新学、谈连根、沈娟芬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除前述承诺外,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新澳实业及沈建华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