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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4-12-19
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二)发行股数:10,000万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18.16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1月12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40,0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春秋国旅(控股股东)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春秋国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
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春秋国旅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春秋国旅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国旅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春秋国旅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股东春秋包机、春翔投资、春翼投资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回购该等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该股东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春秋航空并予以公告,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自春秋航空上市至上述减持期间,春秋航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正华承诺:自春秋航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也不由春秋航空收购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春秋航空股份。
除上述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正华、张秀智、杨素英、王煜、王志杰、徐国萍、陈根章、唐芳、沈巍、王刚、吴新宇、陈可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春秋航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份。对于春秋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春秋航空上市后6个月内如春秋航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春秋航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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