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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5-05-21
四方精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1、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四方精创”,股票代码为“300468”。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76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3、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工作已于2015年5月19日(T日)结束。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240个配售对象中,有239个参与了网下申购,并按照2015年5月18日(T-1日)公布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缴付申购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4、根据网上申购情况,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28.59倍,高于150倍。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5、本公告披露了本次网下发行配售的结果,包括获配网下投资者名称、申购数量、获配数量等。根据2015年5月18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做出如下统计:
经核查确认,7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40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中,有77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39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进行了网下申购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资金为6,409,541.6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341,660万股。有1个配售对象参与了网下申购并足额缴款但配售资格过期。
二、回拨机制实施和发行结构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为2,500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28.59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三、网下配售结果
根据《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配售,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341,660万股,其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219,89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64.36%;年金保险资金(B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73,90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21.63%,其他投资者(C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47,87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14.01%。根据《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
其中零股65股按照《初步询价公告》中的网下配售原则配售给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配售安排及结果符合《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配售原则。最终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详见附表。
四、网下申购多余资金退回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计算各有效报价对象实际应付的申购金额,并将有效报价对象2015年5月19日(T日)划付的有效申购资金减去申购金额后的余额于2015年5月21日(T+2日)9:00前,向结算银行发送配售余款退款指令。
五、持股锁定期限
有效报价对象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报价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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