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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2015-05-05
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1、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2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东方新星”,申购代码为“002755”,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4月29日(T-4日)完成。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共收到7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66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申报总量为248,700万股,对应申报倍数为163.58倍。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4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7.49元/股的69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47个配售对象为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为223,440万股,有效申报倍数为146.96倍,成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均可参与申购。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534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1,520.4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1,013.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无老股转让情形。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8,979.6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632.68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16,346.98万元。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15年5月6日(T日),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并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9、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请见附表;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于2015年5月6日(T日)9:30-15:00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及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即7.49元/股;申购数量应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5月6日(T日)8:30-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当及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1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不予向其配售股票。
11、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按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7.49元/股进行申购,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5年5月6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申购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公告“四、网上发行”。
12、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5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1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网下实际申购数量未及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1,520.4万股;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中止发行的。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4、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
15、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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