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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07-17
北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74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401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7月18日
(三)股票简称:北特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0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667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67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1、控股股东靳坤、董事、总经理谢云臣以及股东靳晓堂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
(3)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4)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其他20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除上述第2项承诺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靳坤、谢云臣、陶万垠、齐东胜、曹宪彬、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张玉海、潘亚威还承诺:
(1)在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上述第2第3项承诺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万垠、齐东胜、徐鸿飞、包维义、蔡向东还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承诺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3)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如果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承诺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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