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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7-19
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179”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47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心脉医疗;股票扩位简称:心脉医疗
  (四)股票代码:68801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7,197.8147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8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398.085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5,799.7295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27.2617万股。其中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华菁证券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菁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合计为173.0478万股,发行人高管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为154.2139万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所持的3,335.2933万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交易;上海联木、虹皓投资、上海阜釜、久深投资、中金佳泰贰期、张江创投所持的2,062.5214万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交易。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股东香港心脉、维尔京心脉、微创医疗及其一致行动人微创投资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公司将向发行人申报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上海联木、虹皓投资、上海阜釜、久深投资、中金佳泰贰期、张江创投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博、苗铮华、金国呈、李莉承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博、苗铮华、金国呈、李莉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监事CHENGYUN YUE、蔡林林承诺
  公司监事CHENGYUN YUE、蔡林林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朱清、袁振宇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朱清、袁振宇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第(4)和第(5)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丽文、鹿洪杰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丽文、鹿洪杰出具《关于所持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持的154.2139万股股票的限售期限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华菁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菁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173.0478万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33.28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为14,593.78万元,满足《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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