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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7-19
虹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80号),同意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48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简称为“虹软科技”,扩位简称为“虹软科技”。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088。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600万股。公司本次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600万股。公司本次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8,006,205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7,993,795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跟投子公司、公司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本次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认购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分别为1,840,000股;本次战略配售的公司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虹软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分别为2,054,478股。本次战略投资者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合计为5,734,478股。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Hui Deng(邓晖)、Liuhong Yang承诺
  Hui Deng(邓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特在此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自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
  四、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Liuhong Yang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三、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Home Run、HKR)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三、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四、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若发生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5%以上的投资人股东(华泰新产业、TND、杭州虹力)
  1、华泰新产业、TND、杭州虹力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承诺按以下原则锁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华泰新产业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股份的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股数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上市时本企业持有发行人总股份的50%。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承诺仅在发行人市值超过120亿人民币时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TND及杭州虹力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股份的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股数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5%。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其他持股5%以下的投资人股东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承诺按以下原则锁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本企业上述股份锁定期的约定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不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Xiangxin Bi、王进、徐坚、孔晓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Xiangxin Bi、王进、徐坚、孔晓明)作出以下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四、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王进、徐坚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监事(文燕、余翼丰、范天荣)
  “本人作为公司监事,现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TND的控股股东JIANG Nanchun
  “(一)持有股份的意向
  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的唯一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人持有的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的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股数
  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5%。
  (2)减持股份的方式
  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Top New Development Limited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通过Top New Decelopment Limited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战略配售部分,联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发行人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的联席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达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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