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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19-07-20
沃尔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214号文,同意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53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沃尔德”,证券代码“688028”,其中1,815.2479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沃尔德”,扩位简称为“沃尔德金刚石”。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028。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8,152,479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1,847,521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数量为100万股。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陈继锋,实际控制人陈继锋、杨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继锋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⑥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⑦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⑧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实际控制人杨诺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对发行人控制权及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⑤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树辉、唐文林、张宗超承诺:
  1、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树辉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本承诺。
  ⑥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2、担任董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文林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⑥本人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本承诺。
  ⑦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3、担任监事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宗超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④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⑥本人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遵守本承诺。
  (三)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达晨银雷、启迪汇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为保持发行人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陈涛、李清华、彭坤、庞红承诺:1、陈涛、李清华、彭坤、庞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北京同享的合伙人的庞红、陈涛进一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从北京同享退伙,亦不转让本人持有北京同享的财产份额。
  3、陈继锋、杨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庞红、陈涛作出的上述承诺,承诺如下:
  “若庞红、陈涛因违反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其他股东北京同享、华创盛景、禾源北极光、天津分享、达孜泰兴达、王义伟、乔金勇、陈士磊、华创策联、何敏、王青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117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47,521股,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为:
  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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