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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08-16
天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3,668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8月2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4,668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启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的近亲属,公司高管洪晓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启超先生的近亲属苏新楠女士、洪晓东先生、廖新文先生、吴启雷先生、潘小辉先生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管胡林、徐芳、白秀芬、沈耀亮、宋岱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在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黎华强、冷娟、袁文华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之股份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于本人担任股份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6、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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