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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IPO:财务数据异常 实际控制人涉股权纠纷案
2017-07-01
华信新材IPO:财务数据异常 实际控制人涉股权纠纷案
华信新材财务数据异常 实际控制人涉股权纠纷
  董曙光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新材”)是公安部指定的全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材料供应商,专业从事功能性塑料膜片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6月初,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最新版招股书(申报稿),拟赴深交所上市,保荐机构系民生证券。
  《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招股书发现,华信新材实际控制人李振斌与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华信新材控股股东)原少数股东存在股权纠纷,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而在财务层面,报告期内华信新材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数据变动幅度较大,且出现下滑趋势,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待观察;同时,2016年该公司营业收入增幅明显低于应收账款增幅,存在放宽信用条件以刺激销售的嫌疑。
  经营状况待考
  公开资料显示,华信新材是由成立于1999年7月的新沂市华信塑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目前,其主要生产PVC、PETG、ABS、PHA 等四大系列20 多种智能卡基材产品及生物环保新材料。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600万股,募集资金22981.30万元投向年产8000 吨智能卡基材项目、年产4000 吨功能性聚酯薄膜项目及研发中心项目。
  招股书合并报表披露,报告期内华信新材营业收入分别为2.143亿元、2.395亿元、2.278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317亿元、0.423亿元、0.422亿元;营业利润分别为0.36亿元、0.49亿元、0.46亿元。据此,记者测算得知,近两年华信新材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1.76%和-4.89%;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3.44%和-0.24%;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6.11%和-6.12%。
  据上述财务数据,记者发现,报告期内华信新材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利润等财务数据变动幅度较大,且在2016年其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待观察。
  对此,华信新材董事会秘书束珺向记者回函表示:“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利润出现小幅下降趋势属于正常的经营业绩波动。”
  华信新材表示,其主营业务收入为PVC、PETG、ABS和PHA产品的销售收入。2014年~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43亿元、2.393亿元和2.278亿元,其中PVC、PETG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6年,受更换芯片卡的市场需求回落等因素影响,PVC产品销量同比下降6.25%;同时,受芯片卡等银行卡基材销售占比下降、带胶膜类产品销售占比下降等因素影响,PVC产品平均售价同比下降8.43%,导致PVC产品销售收入同比下降13.95%。当年,受“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量增大等因素的影响,PETG产品销量同比上升49.77%,导致PETG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48.65%。
  记者注意到,身份证、银行卡、通信卡、社保卡等智能卡细分领域对华信新材的业务影响较大。
  不过,该公司在招股书中称,其客户主要是著名跨国制卡集团或其子公司,因此,公司抵御未来智能卡行业景气度下降的能力较强。如未来国家宏观政策、个人消费习惯等因素导致智能卡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业务发展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除行业景气度下降风险外,保荐机构在审核意见中提到,可能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还包括,产能扩张导致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原材料价格上升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冲击的风险等。
  财务数据异常
  报告期内,华信新材应收账款分别为0.768亿元、0.798亿元、0.873亿元,记者核算发现,最近两年其应收账款余额分别增长了3.91%和9.40%。对比上述营业收入增幅,记者发现,2016年,该公司营收增幅明显低于应收账款。正常情况下,企业营收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同步增长,若应收账款的增速明显高于同期营收的增速,则说明企业或存在在经营过程中放宽信用政策以提升赊销规模的嫌疑。
  对此,华信新材在回函中予以否认,并表示,公司客户稳定且主要为制卡类上市公司、大型企业或政府证件制作单位,公司针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较为稳定,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刺激销售的情形。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5年略有下滑。2016年末应收账款较2015年末增长750.50万元,增幅9.40%,主要是受部分下游客户回款较慢的影响。”2016年PETG收入大幅上升,北京邮票厂、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下属企业(北京中安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辰西维科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等证件卡制作单位201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上升,由于前述客户回款较慢等因素导致2016年末应收账款出现一定幅度上升。
  此外,记者核算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应付账款增幅不大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幅分别为-5.00%和6.43%,出现不匹配情形。
  正常情况下,企业在应付账款年末余额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当年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应与营业成本增幅保持相当水平。
  对此,华信新材解释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货款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此外,2015年公司存在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该部分经营业务没有产生现金流量,所以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幅存在差异。
  华信新材表示,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股利分红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税务处理。
  不过,一位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告诉记者,出现上述情况,其背后或许存在其他特殊安排。给股东分红,正常情况应该是以现金形式,银行承兑汇票可以用来支付货款等,但是以其支付股东分红款的情况,很少见到。
  实际控制人陷股权纠纷案
  公开资料显示,华信新材控股股东系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工贸”),其目前持有发行人68%股份。李振斌为华信新材实际控制人,其直接持有华信新材1.6%股份,同时持有华智工贸57.84%股份。
  据招股书披露,今年4月,华智工贸原少数股东彭某等5人起诉李振斌,要求撤销其与李振斌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并返还股权。
  上述案件缘起于十多年前。2003~2004年,新沂市金卡基材厂(华智工贸前身)采用“先售后股”方式实施改制,将新沂市金卡基材厂剥离后的净资产转让给44名内部职工,其共同出资设立新沂市金卡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材有限”)。其中,彭某等人合计持有基材有限6%股权。
  2004~2008年,彭某、庄某等人陆续从华信新材离职。彭某、庄某等人皆为华信新材业务技术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分别与华信有限工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到股权转让价款。
  该股权纠纷案的焦点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5月5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少数股东彭某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上述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在庭审中原告未举证证明签订转让协议时有显失公平的事由,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签订的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及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华信新材董秘表示,上述事件对于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及公司名誉不构成影响,不构成本次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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