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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
2019-07-09
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暨2019年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054号文,同意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8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华兴源创”,扩位简称为“苏州华兴源创科技”。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001。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万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10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249,580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64,750,420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648,804股。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合计360,900,000股,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源华创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公司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实际控制人陈文源和张茜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公司股东苏州源奋和苏州源客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7、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本人将积极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的上述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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