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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6-08-01
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71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8月2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和董事、副总经理兰山英、董事余仲清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荣清控制的企业恒久荣盛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余荣清、兰山英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公司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公司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孙忠良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董事、副总经理张培兴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在苏州恒久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苏州恒久上市后6个月内如苏州恒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本人所持苏州恒久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苏高新、昌盛阜、辰融投资、北京邦诺、安益文恒、亨通永源,自然人股东赵夕明、顾文明、陈亮、刘瑜、宋菊萍、裘亦荷、王新平和沈玉将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公司(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
自然人股东闫挺承诺:
自苏州恒久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也不由苏州恒久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在本人的关联自然人在苏州恒久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苏州恒久股份总数的25%;关联自然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苏州恒久股份;关联自然人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苏州恒久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苏州恒久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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