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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09-18
华阳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31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将依据有关监管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9月27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7,310万股
  本次发行前相关主体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阳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大越第一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禁售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禁售期限。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华阳投资及大越第一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其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
  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
  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禁售期届满且没有延长禁售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禁售期,则顺延;
  (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其已经全额承担了赔偿责任;
  (3)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其进行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
  发行人股东中山中科、中科白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其因自身经营或投资需求,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份;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在禁售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的减持比例最高可至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100%;在前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李光辉、曾仁武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任芸、游波均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曾仁武及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之近亲属任芸、游波承诺: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将在其禁售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禁售期。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减持前一交易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邹淦荣、张元泽、吴卫、李道勇、孙永镝、陈世银、曾仁武承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孙永镝之近亲属任芸承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孙永镝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吴卫之近亲属游波承诺:其所持股份的禁售期届满后,在吴卫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温惠群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公司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
  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杜昌焘、余庆兵、李常青、朱永德和监事高淑萍、陈雪英均承诺:公司上市后,若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该等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则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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