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待申购列表
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7-05-22
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33,333.3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在该上限范围内,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价格:8.45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6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为333,333.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锁股期限。在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如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股东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股东履行该等承诺。同时,若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该等承诺超过30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股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违规所得,股东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股东将自愿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根据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3]9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和浙江省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5]10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对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就锁定股份期限及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三高速于2011年增持的股份,自2011年1月6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上三高速于2012年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自2012年7月10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三高速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三高速所持的本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上三高速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上三高速于锁定期届满时起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关于承诺履行
上三高速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三高速如违反上述“1、关于股份锁定”和“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载明的承诺擅自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上三高速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上三高速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上三高速现金分红。
此外,若上三高速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承诺超过30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上三高速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上三高速放弃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部分,上三高速同意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冻结所持有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上三高速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5月22日
新股分析
 
公告速递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动力
您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提 交
非常感谢您对钱龙软件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到更好!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