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待申购列表
指南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2019-11-05
指南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不超过56,9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4.0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6.25元
发行日期:2019年11月6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04,999,999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展新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广州展新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广州展新持有的公司股票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广州展新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在不影响控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广州展新可根据需要以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广州展新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若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广州展新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公司任董事、总经理的股东陈宽余先生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且承诺人仍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若承诺人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则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3、除陈宽余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且承诺人仍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承诺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则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人出现上述离职情况时,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4、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取得股份的其他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的承诺
(1)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参与发行人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控股股东的关联方聂澎、刘丙军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情况的承诺
(1)聂澎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展新的股东,持有广州展新7.40%股权,并通过发行人2015年定向发行首次取得发行人股份。聂澎就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行承诺如下:
①通过参与2015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丙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展新执行董事刘炳海之兄,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发行人股份2,229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0006%。刘丙军就持有发行人股份进行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11月5日
新股分析
 
公告速递
 
您的意见是我们的动力
您的意见及建议: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提 交
非常感谢您对钱龙软件支持,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到更好!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