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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2019-11-04
斯迪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21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921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11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1,68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夫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苏州德润、苏州锦广缘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施培良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40.28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94.501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上海地平线、上海元藩、峻银投资、合信投资、瑞通龙熙、苏州德丽嘉、世纪天富、天津福熙、纪建明、盛雷鸣、蒋根生、龚伟忠、陈雪平、林秋璇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郑志平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5)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通过苏州德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锋、张庆杰、陈静、杨比、李国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苏州德润权益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苏州德润权益份额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股份锁定及减持股东应遵循的法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以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内容为准。
  公司上市后股东拟进行股票减持的应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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