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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015-05-13
田中精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
公告

1、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5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中德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申报结果,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92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1,668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5月11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其中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为1,867.90523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5月12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
4、本次发行配售按照2015年4月28日(T-8日)公布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及2015年5月8日(T-1日)公布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列示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已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5年5月8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要求,中德证券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中德证券做出如下统计:
经核查确认,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确定的10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83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中,有281个配售对象按时参加了网下申购并且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本次网下发行最终有效申购资金为2,247,775.2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283,810万股。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5年5月11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283,810万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12,141,384,000股,网上发行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1,867.90523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下网上回拨机制,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0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
三、网下配售结果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配售对象为281家,有效申购数量为283,81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了配售;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本次网下发行中,(1)A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792,580股,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7.52%,不低于40%;B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76,000股,占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8.54%,不低于20%;(2)A、B、C类投资者的获配比例(获配数量/申购数量)分别为0.05990326%、0.05891089%和0.05649505%,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发行公告》规定的“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高于C类投资者”等原则。
四、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获配投资者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五、持股锁定期限
网下获配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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