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0
景津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本次拟发行股数: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5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13.56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7月17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0,003.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姜桂廷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宋桂花女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3、公司控股股东景津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公司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25%。本公司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家权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择机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本人承诺减持时(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违规减持收益上缴公司。”
5、公司股东张大伟、孙金来、李东强、卢毅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6、因公司股东杭州环亚炼化装备有限公司注销而依法取得股份的陈有法、魏兰英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公司其他股东限售安排: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