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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6-12-14
华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元/股
发行股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3,235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12月22日
发行后总股本:12,935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力成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华立集团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公司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且持股5%以上的股东钱海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华正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本人所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杭州恒正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之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情况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公司所持华正新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比例: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根据需要,每年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
3、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涛、钱海平、郭江程、刘宏生、沈宗华、周建明、吴丽芬、汤新强等8名股东承诺:
1、本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担任公司监事的章建良、唐朝良等2名股东承诺:
本人作为华正新材的股东,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华正新材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华正新材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华正新材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华正新材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经建、姚建忠、陈小俊、朱有喜、谢琳鹏、郑书银、楼旭东、杨茹萍、彭建飞、李建国、马云峰、李帅红、姚军民、何国清、许永伟、余静梅、张敬勇、金美荣、汪培明、朱敏华、邵志华承诺:“自华正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华正新材股份,也不由华正新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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