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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12-15
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森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8号”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16]308号”文核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森特股份”,股票代码“60309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6,251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2月1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2月16日
(三)股票简称:森特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251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251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刘爱森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翁家恩、黄亚明、刘德顺、蒋海峰、陈伟林、陈文、颜坚、苗泽献、齐涛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价格做相应除权除息处理);(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4)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法人股东盛亚投资和华永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高伟和叶渊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了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其他自然人股东陈俊臣、孟托、苟军利、黄平良、郑锦泉、魏良庆、任黎明、李宏乾、叶树周、李艳霞、马继峰、时冬娅、朱天永、林平、滕飞、王立永、方如华和王跃清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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