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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6-11-14
易明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价格:公司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组织股票发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股数:47,430,000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11月22日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189,720,000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帆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战先生、尚磊先生、金小平先生、庞国强先生、许可先生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彭辉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前进女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西藏易水份额,也不由西藏易水回购该部分份额。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西藏易家团、西藏易水分别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华金天马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若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本企业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嘉泽创投、天星海容分别作出承诺并保证:自易明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易明药业股份,也不由易明药业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持完毕。
如本企业(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周宏伟先生、宋民宪先生承诺并保证: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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