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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2020-11-04
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95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宝丽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宝丽迪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宝丽迪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01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宝丽迪”,股票代码“300905”;公司总股本7,200.00万股,其中1,8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11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5日
  (三)股票简称:宝丽迪
  (四)股票代码:30090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2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1,80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5,40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年、2019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5,926.44万元、9,551.66万元,累计15,478.10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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