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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水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9-01-21
宁波水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25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0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1月22日
(三)股票简称:宁波水表
(四)股票代码:60370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634万股(发行前总股本11,72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909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09万股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预计总股本、净资产等规模短期内将有较快增加,但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短期内难以全部或直接产生效益,导致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项目建成达产并产生效益,公司利润预期将逐渐增长,相关指标将逐步回归到正常水平。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巩固市场地位、加强市场拓展,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募集资金的投入和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继续巩固公司在水表领域的领先地位;凭借突出的研发技术实力,继续加大在智能水表和水务智能化系统领域的投入力度,培育新增长点;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加快国际化进程,逐步扩大公司海外业务市场。
(2)加快实施募投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提高公司的研发技术实力,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提升公司产品品质,增强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能够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公司将在未来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九)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锁定期、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本人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大卫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5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80万股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25.1万股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监事林琪、陈翔、陈海华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股东张蕾、王菟莹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本人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股东王惠君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股东应利洲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2016年11月22日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5万股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8.3255万股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7、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余股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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