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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泰来: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017-10-16
璞泰来:璞泰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6,370.29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日期:2017年10月24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3,270.29万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梁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宁波胜跃、宁波汇能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3、公司董事、总经理陈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人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25%(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上海阔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若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处罚。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韩钟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苏宁、齐晓东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后续减持股票的计划,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监事刘芳、王晓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人持有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公司股东芜湖佳辉、上海符禺山、东莞卓好、张志清、刘勇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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