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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7-10-11
财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不超过35,900万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38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10月12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358,9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豁免遵守该承诺。
3、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应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确定)。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浙财金〔2017〕7号),对于本公司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就锁定股份期限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每年减持上述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国有股权划转发生的转让,本公司不受本承诺限制。”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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