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9
天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拟发行股数: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老股东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预计发行日期:2016年12月28日
五、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0,000万股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建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安泰控股的股权以及其通过安泰控股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安泰控股公开发售的部分发行人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安泰控股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权或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胡建立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安泰控股的股权以及通过安泰控股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此外,胡建立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其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禁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其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胡建立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安泰控股股权或通过安泰控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胡建立减持前述安泰控股股权或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胡建立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从发行人处离职而终止。另,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发行人申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秀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安泰控股的股权、发行人股东均瑞投资的份额以及其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安泰控股公开发售的部分发行人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安泰控股、均瑞投资或发行人回购前述股权、份额或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张秀君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安泰控股的股权、均瑞投资的份额以及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张秀君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安泰控股股权、均瑞投资份额或通过安泰控股和均瑞投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张秀君减持前述安泰控股股权、均瑞投资份额或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安泰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安泰控股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安泰控股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安泰控股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其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公司第三大股东均瑞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均瑞投资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均瑞投资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均瑞投资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益华、张宇昕、沈朝晖、于忠灿、虞建锋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此外,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其在任职期间内(于前述禁售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其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其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其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其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其在发行人处的职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从发行人处离职而终止。另,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发行人申报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其他股东张海东、陈慧、全尔骏、陈明、陈怡、魏惠、许国文、毕川、杨颖、胡小平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九、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