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6
上海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6.0045亿股。本次公开发行拟采取全部发行新股的方式,本行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日期:2016年10月12日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0.0445亿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发行前累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为本行前十大股东。除桑坦德银行外,联和投资公司、上港集团、建银投资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上海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和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承诺,自本行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上述股份。
桑坦德银行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自愿转让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前已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自愿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第三方行使,也不向本行回售所持股份。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于2017年5月10日前发生,则本承诺将不再有效。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从第三方处受让的本行股份,自本行股东名册就前述股份转让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兴粮油公司、上海杨浦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艺维修技术服务部和上海南升中外企业精品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参与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并认购本行新增股份,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不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起锁定36个月;若自本行第五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日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超过12个月,则该部分新增股份自本行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报告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化情况,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以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持有本行股份的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参照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出具锁定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本行A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行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持有本行股票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本行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行国有股,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