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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2-03-09
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02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53号”文批准。证券简称“万控智造”,证券代码“603070”。本次公开发行6,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00万股。本次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将于2022年3月1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2年3月10日
  3、股票简称:万控智造
  4、股票代码:603070
  5、总股本:发行前34,100.00万股,发行后41,100.0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木晓东、木信德、林道益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木林森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控股股东万控集团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股东万控润鑫及其合伙人承诺
  1、万控润鑫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万控润鑫合伙人承诺
  本人通过宁波万控润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股份,为保持万控智造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本承诺函内容如与本人在先之承诺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
  (五)关联自然人股东施贻沛、施成敏、施凌云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六)自然人股东兼监事王兆玮、王振刚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自然人股东赵光华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张振宗、郑键锋、胡洁梅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万控智造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万控智造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万控智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万控智造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股东万控同鑫、万控鼎翔及其合伙人承诺
  1、通过万控同鑫、万控鼎翔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的合伙人蒋建样、林新、木安涛、柴守荣、施秀华、蒋建女、贾丽君承诺
  本人通过宁波万控同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万控鼎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股份,为保持万控智造股权结构之稳定,现就本人所持有的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本承诺函内容如与本人在先之承诺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承诺函为准。
  2、万控同鑫、万控鼎翔及其他合伙人承诺
  (1)自万控智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万控智造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万控智造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此外,万控同鑫和万控鼎翔的合伙人亦在入股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在法定的12个月锁定期满后,万控同鑫和万控鼎翔应当按四年平均分批解锁所持有的万控智造股票,即锁定期满后四年每年解锁25%。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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