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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019-05-10
福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发行股数:不超过5,1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均为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8.45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9年5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0,1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平铝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公司股东冶控投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嘉骏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兴蜀投资、国改基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冶金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南平铝业股份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单位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5、公司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国资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委保证南平铝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除本委对所持有的冶金控股股权基于国有股权管理行为而进行划转或转让外,本委保证不主动转让所持有的冶金控股的股权,本委亦保证冶金控股不主动转让其所持有的南平铝业的股份。
  6、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
  (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25%。
  (3)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财产份额的50%。
  (4)在志盈投资/和盈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如因志盈投资/和盈投资解散而需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的,本人确认仍将按上述承诺确定的原则遵守并执行锁定承诺及减持安排。
  (5)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在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志盈投资/和盈投资的财产份额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如本人作出的上述锁定及减持承诺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存在冲突的,本人将无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对承诺内容予以规范,并保证本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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